1. 当场使用暴力。
2.当场取得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两个当场”被作为区别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绑架等罪的关键。通说认为:第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且扬言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且一般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第二,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