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的权利: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管理或保护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得报酬,有权请求收益人支付,如果收益人拒不支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
执行人的义务:
(1) 清理登记遗产,编制财产清单,载明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债务的价值及谁为债权/债务人、特留份等。
(2) 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