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