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改名需要的手续:
1、写更名申请;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