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担责,经理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二款规定:“禁止董事、经理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账户存储”。
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