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