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标准: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