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
(一)法医临床鉴定收费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损伤程度鉴定 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二)法医病理鉴定收费
(1)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2)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三)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四)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五)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六)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七)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八)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九)尸体检验录像盘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