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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变动

行政诉讼 2020-08-26 10:05 标签: 新民事诉讼法 诉讼代理人 规定 变动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对新增的三类人的阐释: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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