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二)、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有关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三)、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三十九条限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