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由监狱或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执行主体也不相同。
《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