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