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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亲属子女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家庭 2020-08-21 03:14 标签: 收养 亲属 子女 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六条规定,收养亲属子女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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