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况下,因为夫妻中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此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