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投资,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该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之含义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