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
(一)行为主体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
虚假出资的行为主体: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二)行为欺骗对象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欺骗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
虚假出资行为的欺骗对象:本行为欺诈的对象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三)行为方式额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
(四)行为发生时间的差异。
虚报注册资本: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虚假出资:发生的时间一般在公司成立前。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