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待证事实有:
(1)被告人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