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不批捕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具体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