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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条件有哪些

法律顾问 2020-08-26 13:19 标签: 诉讼 财产 保全 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条件如下: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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