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中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但离婚依据的事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书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