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待证事实认定:在证据三性运用过程中,法院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入手,对待证事实做出判断。对于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待证事实,可以当做有效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