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如下: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六)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