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十八条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适用于婚生子及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