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之后,债务清偿原则如下:
1、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2、限定继承原则;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4、应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原则;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