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需要约定用途,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但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借款用途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