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金额之诉应遵循《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合同法》第三十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