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
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