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可以追偿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拥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如果面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应诉了,在判决之后将自己担保的债还给了债权人之后如果符合上述追偿权的条件的仍然可以向债务人索要其代为支付的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