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内容如下: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