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