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査后,査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家庭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并作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凭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