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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的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 2020-08-26 15:30 标签: 被扣留 机动车 货物 处理

被扣留的机动车上的货物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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