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债权的转让在签订合同时就生效,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因此,债权转让不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