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