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变更判决书是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变更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