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具体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