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二、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三、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四、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
五、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六、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