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