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有名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