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六条,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