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