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行搭售险种;
二、误导车主投保;
三、诱导超额投保或重复投保;
四、代理人员“扣单”;
五、保单以假乱真;
六、自己定损修车。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