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