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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省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规定相关的条例有哪些

建筑工程 2020-08-26 12:16 标签: 建设 工程 质量 事故 规定 相关 条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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