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能都认作彩礼,彩礼是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或现金。
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