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出现后,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