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公证登记:
一、公民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古玩字画;
二、非企业单位所有的农业机械、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
三、 非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处分的除交通运输工具以外的各项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