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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女方的财物能否认作彩礼

婚姻家庭 2020-08-22 00:01 标签: 女方 财物 能否 认作 彩礼

婚前给女方的财物如果是按照当地风俗,为与对方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可以认作彩礼,如果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前款的彩礼,当事人缔结婚姻不成的,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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