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