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
(2)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法律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